夫妻一方向父母大额转账,另一方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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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23
一、 相关案例
小杨与小高于2026年结婚,老周是小高的母亲,在小杨与小高婚姻存续期间,小高向老周转账50万元。老周在2026年被确诊为肺癌。小杨认为小高的擅自转账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共同财产权益,遂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高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老周转账50万元,小高不能说明其专款用途等情况,法院认定上述款项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小高在小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财产,侵犯了小杨的合法权益。法院考虑小高为老周独女,小高对老周的转账包括对老周的赡养费用及医疗费用,法院酌定为10万。这部分转款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的必要支出,该部分合法有效,老周不予返还。本案中,小高并未提出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0%份额享有处分权利,小杨对其享有的50%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权利,有权向周某主张返还。法院最终认为老周需向小杨返还20万元。
二、 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文启律师说法
法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之间应该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从道德层面上看,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夫妻一方对另外一方的父母有协助赡养的义务。但在未告知另一方的情况下,大额支出可能影响到家庭整体经济状况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信任。
如果一方的父母因为发生重大疾病等原因,需要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大额的医疗费用,而配偶不同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婚内财产。如果虚构父母的医疗费用用于消费或者转移财产,则有可能因为欺诈等原因撤销该财产处分行为。通过法律手段划清合理支出与财产侵权的边界,是对权力的维护,更是对婚姻的坚守。
#文启律师 #赡养 #夫妻共同财产 #无权处分 #共同共有 #夫妻财产关系
小杨与小高于2026年结婚,老周是小高的母亲,在小杨与小高婚姻存续期间,小高向老周转账50万元。老周在2026年被确诊为肺癌。小杨认为小高的擅自转账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共同财产权益,遂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高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老周转账50万元,小高不能说明其专款用途等情况,法院认定上述款项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小高在小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财产,侵犯了小杨的合法权益。法院考虑小高为老周独女,小高对老周的转账包括对老周的赡养费用及医疗费用,法院酌定为10万。这部分转款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的必要支出,该部分合法有效,老周不予返还。本案中,小高并未提出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0%份额享有处分权利,小杨对其享有的50%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权利,有权向周某主张返还。法院最终认为老周需向小杨返还20万元。
二、 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文启律师说法
法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之间应该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从道德层面上看,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夫妻一方对另外一方的父母有协助赡养的义务。但在未告知另一方的情况下,大额支出可能影响到家庭整体经济状况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信任。
如果一方的父母因为发生重大疾病等原因,需要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大额的医疗费用,而配偶不同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婚内财产。如果虚构父母的医疗费用用于消费或者转移财产,则有可能因为欺诈等原因撤销该财产处分行为。通过法律手段划清合理支出与财产侵权的边界,是对权力的维护,更是对婚姻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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